(2015)湖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三门峡百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云,三门峡百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云,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百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建民。张秀云与三门峡百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三门峡百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秀云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从2014年9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三门峡百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三门峡百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张秀云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15年1月15日,向我院通报,三门峡百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建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鉴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到本案的被执行人及执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之规定,该案件应当中止执行,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