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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囊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青梅多丁与求培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梅多丁,求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囊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青梅多丁,男,1974年9月8日出生,系青海省囊谦县人,牧民。被执行人求培,男,1974年9月8日出生,系青海省囊谦县人,牧民。本案在执行青梅多丁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求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囊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囊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玉康代理审判员 :成林更松代理审判员 :江羊旺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俄金旺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