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14)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陶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执行人陶国顺,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陶国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浠城管执处字(2014)第3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及加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浠城管执处字(2014)第31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本院认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城管执处字(2014)第310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浠城管执处字(2014)第3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及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明审判员 汪希元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