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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夏质勋、沈爱国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质勋,沈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38号申请人夏质勋。申请人沈爱国。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申请人夏质勋、沈爱国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夏质勋、沈爱国因民间借贷纠纷,经麻城市张家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沈爱国欠夏质勋借款25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偿还;二、如未按期还款,自欠款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夏质勋、沈爱国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