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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贾菲与中化方兴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菲,中化方兴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菲,女,1985年9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方兴置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李从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树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菲(以下简称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19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菲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卢瑞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