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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447号申请人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