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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王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769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号高新大厦*楼**号。委托代理人刘馨遥,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珩,女,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国权东路**弄**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王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珩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王珩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