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张成龙与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龙,李长福,李雪红,张成龙,李长福,李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16号申请人张成龙,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李长福,司机,现住吉林省扶余市.被申请人李雪红,现年47岁,司机.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号车辆档案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申请人李长福、李雪红名下所有的×××、×××号车辆档案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瑞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