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金文与詹也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文,詹也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1853号原告李金文,打工。委托代理人汪月成,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也平,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永丰街道永丰大道商城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俞大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国,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金文诉被告詹也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罡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月成,被告詹也平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文诉称,2014年1月12日,原告李金文驾驶两轮电动车,途经广丰县芦林街道三官殿居路段时,碰撞到由被告詹也平驾驶的赣E号小轿车,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县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詹也平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金文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县人民医院治疗99天,花了医疗费44,401.11元,其中被告詹也平支付了31,931.11元。原告被评为十级伤残。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合69,029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詹也平辩称,一是其已经支付医疗费31,931.11元和车辆修理费1800元,请求依法扣除,二是其参加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其小轿车花了修理费5515元,也要求原告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原告李金文驾驶两轮电动车,途经广丰县芦林街道三官殿居路段时,碰撞到由被告詹也平驾驶的赣E号小轿车,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县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詹也平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金文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县人民医院治疗99天,花了医疗费44,401.11元,其中被告詹也平支付了31,931.11元,詹也平同时支付了电动车修理费和施救费1800元。原告被评为十级伤残。事故处理期间,双方同意被告詹也平的车辆修理费由原告赔偿2000元,被告詹也平不再另行起诉。原告有扶养对象:母亲徐秀琴,1937年10月13日生,女儿李华燕,1999年10月23日生,儿子李德忠,2001年10月24日生,均为农村居民。被告詹也平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詹也平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金文负事故主要责任,本院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44,401.11元,误工费7821元,护理费8692.2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85元,营养费1485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17,56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27元,车损1800元,共计90,173.31元。上述赔偿款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52,202.20元,余款37,971.11元由原告自负70%,即26,579.78元,由被告詹也平承担30%,即11,391.33元。原告与被告詹也平就小轿车的修理费达成的赔偿协议,本院予确认。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金文的经济损失共计90,173.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赔偿52,202.20元,由被告詹也平赔偿11,391.33元,由原告自负26,579.78元(詹也平已支付33,731.11元,同时应当返回车辆修理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5元,由被告詹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五年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