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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王铁钢与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钢,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王铁钢(曾用名王铁刚),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新区。被告卢伟,女,汉族,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钢诉被告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