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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汤清华、汤爱华与被告张立文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清华,汤爱华,张立文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146号原告汤清华,女,汉族。原告汤爱华,女,汉族。被告张立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果,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清华、汤爱华与被告张立文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新元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思培担任记录。原告汤清华、汤爱华与被告张立文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清华、汤爱华诉称,被告张立文与两原告之父汤德应于2006年12月25日。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