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林兰芝与章雪华、潘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兰芝,章雪华,潘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967号原告:林兰芝。被告:章雪华。被告:潘国祥。原告林兰芝与被告章雪华、潘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屠超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兰芝,被告章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国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兰芝诉称,被告章雪华因代案外人吴云峰归还借款利息需要,于2015年春节前十余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为凭。2015年10月2日被告章雪华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将之前的20000元的借款写入该借条中,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但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潘国祥与被告章雪华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诉请:1、判令被告章雪华、潘国祥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自2015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2月2日的利息600元,并继续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章雪华辩称,其与被告潘国祥确系夫妻关系。2015年春节前十数天,原告与吴云峰到其家楼下,要其下楼,并要求其签字,其不愿签字,二人说与其不会有关系,其便签了名字,但是借条的内容并未看清,款项也没有交到其手上。该款项由吴云峰每月支付利息2500元至2015年7、8月,此后的利息便不再支付,被告章雪华为支付2015年7、8月以后的利息,在2015年10月2日向原告另外借了10000元。该10000元,原告预扣了10月的利息1000元,支付了吴云峰的20000元借款的利息3000元,实际交到被告章雪华手中的只有6000元,在2015年11月6、7日左右,被告章雪华又支付了该10000元的2015年11月的利息1000元给原告。剩下的5000元也用于给吴云峰还债了。综上,被告章雪华认为,其实际欠原告的借款的金额为6000元。被告潘国祥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章雪华、国祥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张、二被告婚姻登记材料一份、借条原件一张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潘国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被告章雪华向原告借款后未予清偿的事实清楚,双方未就借款约定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但应当给予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经原告催讨,未及时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被告章雪华应当按约支付利息,被告没有支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章雪华关于实际欠款实际只有6000元等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潘国祥与被告章雪华虽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亦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的用途为替他人清偿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难以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章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兰芝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日起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林兰芝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0元,由被告章雪华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港北法庭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并将交费复印件交本院港北人民法庭。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