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晓国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学区总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国,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学区总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张晓国,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学区总校。法定代表人:杨立波。职务:总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国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学区总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国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晓国2300.00元承担。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