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荔光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荔光商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世佳、何嘉华,该局工作人员,联系地址同上。被告: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刘锦德,住广州市海珠区。第三人: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荔光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刘锦德。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第三人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荔光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方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欧阳世佳、何嘉华,被告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法定代表人及第三人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荔光商店负责人刘锦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称:广州市荔湾区桨栏路房屋是我局经管的直管房。讼争房屋首层出租给被告作商业使用,建筑面积32.14平方米,月租金1767.7元,租赁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原告曾多次通知被告办理续租,但被告至今无任何书面答复。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第十三、十四条,双方为不定期租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广州市荔湾区桨栏路房屋的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迁出该房屋,将该屋的使用权交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与房管局有签订租赁合同,原告称“多次通知被告办理续租,但被告至今无书面答复”与事实不符,我方与房管局一直有联系,亦有向房管局递交减免租金的书面报告。现我方希望继续租赁讼争房屋。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荔湾区桨栏路房屋是原告管理的直管公房。经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岭南派出所查证,“广州市荔湾区桨栏路号”现门牌为“广州市荔湾区桨栏路号”。2010年12月28日,原告属下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甲方)与被告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乙方)签订了《广州市直管房(非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荔湾区桨栏路部位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用途,使用面积32.14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租金1767.7元/月,租金按月结算;租赁期满且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应交回原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甲方,等等。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依约履行,该房屋实际由被告分支机构即第三人经营使用至今。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被告仍按原合同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2014年12月底。2014年8月,原告方向被告发出《解除租赁关系的通知》,通知被告:由于双方就续租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现欲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请被告腾空房屋,将使用权交还原告。本院认为:广州市荔湾区桨栏路28号首层房屋属于直管公房,原告依法享有对该房屋进行管理的权利。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8日签订的《广州市直管房(非住宅)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租期届满后,被告仍按原租金标准交租并使用承租房,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已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对于不定期租赁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收回房屋使用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告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就广州市荔湾区桨栏路房屋的租赁关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第三人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荔光商店迁出广州市荔湾区桨栏路房屋,将上述房屋使用权交还给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煤建公司前程联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颖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