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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红、陈新建与被告河南省和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春红;陈新建;河南省和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934号原告王春红,女,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陈新建,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和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建设街南段。机构代码:55833704-0法定代表人凡海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红、陈新建与被告河南省和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红、陈新建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红、陈新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红、陈新建撤诉。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王春红、陈新建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郜 宏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