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59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瑞,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9号申请人王敏瑞,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负责人颜未鸣,系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敏瑞与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合村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验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新合村村委员会向原告王敏瑞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1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存款18790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87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世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