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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华中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华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廖华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代表人韦艺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华中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赔偿1758元的义务。本院(2015)浔执字第95号执行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的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何春为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文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