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董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董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936号原告李光辉。被告董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辉与被告董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庆福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