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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正贵,王岁伦,徐风祥,潘跃俊,程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委托代理人裘郑清,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正贵。被执行人王岁伦。被执行人徐风祥。被执行人潘跃俊。被执行人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正贵、王岁伦、徐风祥、潘跃俊、程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商初字第0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董正贵欠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截至到2014年4月9日利息为53732.97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3.882%上浮50%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于2014年4月开始每个月20日前归还本金10000元、利息4000元,2015年3月20日前归还剩余本金及所有的利息;如果被告董正贵有一期未按约定归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依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一并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王岁伦、徐风祥、潘跃俊、程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商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