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升贤与泗洪县孙园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升贤,泗洪县孙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张升贤,退休职工。被告泗洪县孙园镇人民政府,地址:泗洪县孙园镇三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蔡艺峰,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明贤,副镇长。张升贤与泗洪县孙园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泗洪县孙园镇人民政府应给付张升贤借款938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60元。因泗洪县孙园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张升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于2015年8月20日查封泗洪县孙园镇人���政府名下的苏N×××××小型汽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洪民初字第03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岳松执行员 刘桂林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