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富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俊颖与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颖,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富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颖(曾用名:李燕兵),男,1984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李俊颖申请执行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昆民三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俊颖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标的为:支付李俊颖的赔偿款226000元;支付从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截止2009年3月31日为9627元);承担受理费4790元,以上共计2404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227600元),申请人同意(2008)昆民三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昆民三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