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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刘新聪与李利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聪,李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聪。执行人 宋贞书,1974年11月6日生,住即墨市王村镇卧龙村。被执行人李利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聪与被执行人宋贞书、李利波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商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二0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梁修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