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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铁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铁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明秀西路。法定代表人徐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磊,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炳煜,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住所地中国北京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郭为,该协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方晨,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南铁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立即全部履行了本案执行标的156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裁定如下:(2014)南铁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龙审判员  胡 欣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