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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与张基亮、郑敏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张基亮,郑敏华,南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魏荣晨,吴照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代表人池仕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坤荣,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基亮,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敏华,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首都,总经理。原审被告魏荣晨,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吴照龙,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文如代理审判员  黄清曙代理审判员  夏 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顺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