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与史志永、张洪东、候井娃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史志永,张洪东,候井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法定代表人郭晓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史志永,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洪东,男,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候井娃,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史志永、张洪东、候井娃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史志永、张洪东、候井娃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史志永、张洪东、候井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史志永、张洪东、候井娃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前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