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