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霞与王海燕、田寿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霞,王海燕,田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杨霞。被告:王海燕。被告:田寿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霞诉被告王海燕、田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秀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