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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姜培明与余泽、虞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培明,余泽,虞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131号原告姜培明。委托代理人孙爱林,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泽。被告虞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培明与被告余泽、虞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余泽的父亲曾系我院行政在编工作人员,且工资关系仍在我院,故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