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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左连明,男,汉族,1959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59********,住淮安市清浦区富春花园绿苑**幢***室。被执行人李树强。左连明与李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00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李树强于2015年7月15日前归还原告左连明借款46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树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连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树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