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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卢继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卢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开封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继伟,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开封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继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卢继伟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继伟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6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