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中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军鹏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中刑执字第75号罪犯张军鹏,男,现年24岁,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2年10月26日,云南省大理市法院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张军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张军鹏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鹏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严格要求自己,完成各项生产和学习任务,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余分6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军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鹏准予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张家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