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任希德与张云中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希德,张云中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11号申请人任希德、男、现年72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街道。被申请人张云中,现年40岁,现住扶余市。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扶余市大林子镇内的房屋及院落(原大林子供销社)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云中位于扶余市大林子镇内的房屋及院落(原大林子供销社)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瑞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