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耀耀与周焕焕、王小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耀耀,周焕焕,王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冯耀耀,男。被执行人周焕焕,男。被执行人王小燕,女。冯耀耀与周焕焕、王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吴堡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周焕焕、王小燕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冯耀耀为其垫付款人民币54559.22元及其利息,该利息从2013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王小燕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冯耀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王小燕一次性偿还冯耀耀垫付款48000元,剩余6559.22元及其全部利息冯耀耀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王小燕负担。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兑现完毕。执行费71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小燕生活困难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堡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刚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