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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杨民与博万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杨民,男。被执行人博万齐,男。杨民与博万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民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民于2015年1月1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民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宝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铁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