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5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永同与被告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同,王永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979号原告常永同。被告王永兵。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了原告常永同与被告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