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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5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永同与被告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同,王永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979号原告常永同。被告王永兵。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了原告常永同与被告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