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终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宋玉成与烟台市真珠矿泉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成,烟台市真珠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终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宋玉成,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真珠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玉成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真珠矿泉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永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