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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会英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英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会英杰,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1996年1月23日因犯盗窃、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经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会英杰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会英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会英杰和被害人张××欲到黑河市购买松籽,途经北安市在光辉旅店住宿时,会英杰将张××放在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盗走逃跑。经侦查,被告人会英杰于2014年9月2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会英杰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住宿登记簿,证实:7月21日张××在北安市光辉旅店开房住宿过,住在204号房间内;3、监控录像照片,证实:2014年7月21日早上5点左右一背包男子与一个身穿浅色衣服,棕色皮鞋的男子入住光辉旅店;4、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补充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会英杰1996年1月23日因犯诈骗被黑龙江省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5、辨认笔录,证实:张××在10张照片中辨认出8号就是在2014年7月21日和其同行来到北安市住宿并偷其钱的人。8号系本案的被告人会英杰;6、证人郭××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2日早上一个自称在我家住的旅客回来找我说他一起同行的人偷了他的钱跑了,一共拿走6000元左右,我就领着这个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据他说2014年7月20日晚上他和一个他的朋友来我店休息,当时两个人拿着一个叫张××的身份证登记的,另一个人没有出示身份证,7月21日早上六点多钟,另外那个人就走了,然后那个叫张××的也走了;7、被害人陈述,证实:被盗现金是6000元的事实经过;8、被告人的供述:“张××是太平公园卖瓜子的,我买瓜子和他认识的,2014年7月份中旬左右,我骗他说我能在黑河市买到便宜的松子,他就说跟我一起去,我们坐车到北安火车站前光辉旅店住下了,对方用身份证登记了,我没有登记。我俩住在同一个房间,好像是旅店二楼的头一个房间,住下后他就把东西放在了房间里,他就去厕所了,我就趁着这个时候拿着钱就走了,然后我又在北安找个黑旅店躲了两天,之后坐火车回的哈尔滨。他在包里放了6300元人民币,我拿走6100元,给他留下了200元,这些钱都让我挥霍了,我在哈尔滨住宾馆,吃饭花了”。以上证据经庭审进行了质证、认证,被告人会英杰无异议,足以认定。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下确定刑罚期限,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会英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客观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会英杰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会英杰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会英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寒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广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