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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四合新锐物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四合新锐物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四合新锐物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负责人:邱尚威。被执行人: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赐东。申请执行人成都四合新锐物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