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李文瑞申请执行赵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瑞,赵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瑞,男,30岁,汉族,现住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赵向坤,男,汉族,29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李文瑞申请执行赵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