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前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李文瑞申请执行赵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瑞,赵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瑞,男,30岁,汉族,现住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赵向坤,男,汉族,29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李文瑞申请执行赵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