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彩霞与李学彬、吕进丰、吕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林彩霞,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谢金东,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丽芳,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吕进丰,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学彬,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彩霞与被告李学彬、吕进丰、吕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彩霞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学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学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彩霞撤回对被告李学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黄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