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会派、董雪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会派,董雪峰,包日贵,林小燕,孙大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保字第2号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胜路10号2幢1层102室。法定代表人:孙水坤。委托代理人:鲁海华,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罗会派,1979年1月25日。被申请人:董雪峰,1979年2月5日。被申请人:包日贵,1969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林小燕,1969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孙大眉,1979年9月1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罗会派、董雪峰、包日贵、林小燕、孙大眉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罗会派、董雪峰、包日贵、林小燕、孙大眉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红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会派、董雪峰、包日贵、林小燕、孙大眉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