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徐州顺风阀门有限公司诉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顺风阀门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顺风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英。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勤虎。申请人徐州顺风阀门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2014)开商初字第0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徐州顺风阀门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68092.00元。执行期间,本院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其他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人徐州顺风阀门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