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兰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智涛与王鹏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涛,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张智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苍商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涛与被执行人王鹏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锋银行存款55000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贵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