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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7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蒋琼英申请执行彭商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琼英,彭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蒋琼英,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彭商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商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商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商华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彭商华在建设银行船山支行帐户上的存1700.00元至中国银行遂宁分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应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