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友昌与马韵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德昌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林友昌,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韵军申请执行人:安子发,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2015年1月6日受理林友昌申请执行马韵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345.00元,诉讼费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措施执行马韵军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林友昌申请执行马韵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