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行非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河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行非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北街。负责人王小伟。委托代理人陈梅芳,女,1969年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津融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村镇干涧村。法定代表人魏旗旗。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河地税稽罚(2014)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自愿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行为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撤回对河津融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国强代理审判员  周建伟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