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勇与钟诗文、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钟诗文,钟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刘勇,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被告钟诗文,男,1961年8月3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被告钟剑,男,1990年7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系被告钟诗文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钟剑、钟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勇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勇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巫龙金人民陪审员  钟志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