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86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三台县紫河镇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德平,三台县观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三台县紫河镇村民。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红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7月9日在三台县紫河镇登记结婚。生育了2个子女。因感情不和,现在我要求离婚。我抚养罗某甲,罗某乙由罗某某抚养。被告罗某某未到庭,书面答辩称:1、我同意离婚。2、罗某甲由贺某某抚养,罗某乙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1995年7月9日在观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罗某甲出生于1997年6月11日,罗某乙出生于2007年3月17日。因感情不和,原告贺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罗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经庭审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起诉离婚,被告罗某某同意离婚,对原告之诉请应予支持。子女抚养,原被告协商一致由贺某某抚养罗某甲,罗某某抚养罗某乙,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贺某某与罗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罗某甲由贺某某抚养,罗某乙由罗某某抚养。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红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乾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