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与.庄传堂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庄传堂,孙传功,庄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2058号。法定代表人:李少波,行长。被执行人庄传堂(身份证号3707211964********),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谭坊镇庄庙村。被执行人孙传功(身份证号3707211961********),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谭坊镇庄庙村。被执行人庄明奎(身份证号3707211967********),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谭坊镇庄庙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庄传堂、孙传功、庄明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青法商初字笫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