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铸成与庐江县商务局、徐太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铸成,庐江县商务局,徐太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405号原告:张铸成,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被告:庐江县商务局,住所地庐江县人民政府7楼。法定代表人:陈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太保,男,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铸成与被告庐江县商务局、徐太保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铸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铸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 传 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林(代) 微信公众号“”